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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称:北京烹饪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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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烹饪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
    为做好北京烹饪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根据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收缴会费的有关规定和《北京烹饪协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一、按规定、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    二、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应本着遵章守法、量入为出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    三、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,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。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会员交纳全年会费,6月30日后批准入会的会员交纳半年会费。
    四、会费标准
    1.会长:团体会员每年10000元。
    2.副会长:团体会员每年8000元,个人会员每年500元。
    3.常务理事:团体会员每年6000元,个人会员每年400元。
    4.理事:团体会员每年4000元,个人会员每年300元。
    5.会员: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,个人会员每年100元。
    6.社团:团体会员每年500元。
    7.非餐饮企业:团体会员每年6000元。
    五、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,并开具《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
    六、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。
    七、会费应按协会的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    1.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
    2.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;
    3.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以及协会所需办公设备和用品的支出;
    4.其他合法支出。
    八、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;在年检时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    九、本办法由北京烹饪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    十、本办法经北京烹饪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自2015年3月18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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